对于许多外国投资者而言,美国不动产被视为稳定和保值增值的金融工具,尤其是位于国际性的大城市,如纽约,旧金山,洛杉矶和波士顿的不动产投资。2015年的全美不动产投资统计显示,来自中国的不动产投资者代表最大的外国投资群体。


产生于1980年的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FIRPTA)的最近的立法修改从2016216生效,在外国投资者出售美国不动产时,作为转让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联邦所得税基本预缴税率从10%调高至15%。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外国投资者在出售其持有的美国不动产以后,对于盈利部分在没有缴纳足够的联邦所得税情况下,将收益转往国外。
针对2016年2月16号以后成交过户的不动产交易,
1)修改后的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对于转让人(外国个人投资者)的预缴税率规定如下:
a)15%:出售金额超过$1,000,000, 不论受让人将不动产作何用途。
b)15%:出售金额低于$1,000,000, 如果受让人将不动产作商业用途。
c)10%:出售金额在$300,000~$1,000,000 之间,如果受让人将不动产作民用住宅用途。
d)0%:出售金额在$300,000以下(预缴豁免),如果受让人将不动产作民用住宅用途。

2) 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对于转让人(外国公司投资者)的预缴税率规定如下:

35%:盈利部分的35%必须被预扣并上交国税局。

3) 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对于转让人(含外国持股人的美国公司投资者)的预缴税率规定如下:

15%:一般情况下,美国公司需预扣15%的分配给外国持股人的销售收益交国税局。

很重要的一点是:国税局要求美国不动产的买家担负预扣代理人的重担。对于作为卖家的外国投资者的应付预缴税,预扣代理人需负全责。国税局的理由是没有任何措施能够阻止外国卖家在成交后将收益迅速撤出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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