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于1980年的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FIRPTA)的最近的立法修改从2016年2月16号生效,在外国投资者出售美国不动产时,作为转让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联邦所得税基本预缴税率从10%调高至15%。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外国投资者在出售其持有的美国不动产以后,对于盈利部分在没有缴纳足够的联邦所得税情况下,将收益转往国外。

一般而言在满足通报义务的情况下,有几种典型例外美国不动产的买方可以免除联邦预缴税责任。


1)出售金额在$300,000以下(预缴豁免),如果购买方将不动产作民用住宅用途。购买方必须有明确的计划在购买后的第一年当中住满至少50%的时间。

2)出售的美国不动产由美国本土公司持有,而且该公司有至少一种股票在证券市场上被常规交易。

3)出售不动产由美国本土公司持有,而且该公司向买方提供一份认证书。该认证书申明被出售的不动产是非美国不动产,并且承担因做伪证而受到惩罚的责任。

4)出售美国不动产的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一份认证书。该认证书申明转让人是非外国人,并注明转让人的姓名,税号和地址,并且承担因做伪证而受到惩罚的责任。

5)购买美国不动产一方已从国税局取得联邦预缴税扣除豁免的认证书 (Withholding Certificate)。

6)出售美国不动产的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一份书面通知,注明该转让根据国税局特别条款或者与外国签订之税务条约不会产生盈利或亏损。

7)购买美国不动产一方是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8)被出售的美国不动产为上市交易的股份制企业或信托公司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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