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股份制企业(LLP, LLC等等形式)股东或合伙人(Partners或者Members)的应分配份额,包括应纳税盈利,可抵扣亏损和税收减免,应该由合伙人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利益份额所决定,即使用IRC 704(b)条款:

1)股份制企业的合伙人运营协议(Operaing Agreement) 没有对合伙人的应分配份额,包括应纳税盈利,可抵扣亏损和税收减免作出明确阐述,

2)运营协议对于合伙人的应分配份额规定·,包括应纳税盈利,可抵扣亏损和税收减免,没有反映实质经济效应。

IRC 704(b)的适用范围在于:

1)当合伙人运营协议缺少合伙人的应分配份额条款时,

2)当合伙人运营协议中合伙人的应分配份额条款没有反映实质经济效应时,

3)应使用IRC 704(b)条款在合伙人于股份制企业中所占利益份额基础上重新调整分配比例(%)

税务当局制定和修订IRC 704(b)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制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人运营协议的滥用。合伙人运营协议本身的灵活性有可能被股份制企业及其合伙人不正确使用,在合伙人之间不正当转移税收优惠或者课税负担,最终导致不良税务后果。最明显的例子是对于某些特定的股份制企业资产或经营行为,其税收属性有可能被分配给特定的合伙人,而其非税收属性有可能被分配给另外的合伙人,从而导致应交税款的流失。

在实际操作中,实质经济效应原则的使用应该与合伙人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利益(通常情况下由合伙人的资本决定)紧密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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