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AR (外国金融帐户申报) 和 FATCA (特定外国金融资产) 的法律适用于美国公民,永久居民以及税务居民. 下表是FBAR和FATCA有关规定的比较:

申报表格

FBARFinCEN Form 114

FATCA: Form 8938

法律依据

FBAR: 银行机密法(Title 31)

FATCA: 税法(Title 26) Sec. 6038D

申报标的

FBAR: 存放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帐户:银行、证券、保险等帐户

FATCA: 1) 特定资产存放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帐户 2)非存放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帐户的金融资产:a.非美国人发行的股 票(stock)或证券(security) b.任何发行人或签约对方是非美国人的投资用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或合约 c.任何外国机构(foreign entity)的所有权

申报人

FBAR: 有所有权或签字权者

FATCA: 特定人:有所有权,且须报税者

申报门槛

FBAR: $10,000

FATCA1) 长居美国:单身:年底$50,000,年中75,000,夫妇加倍. 2) 长居外国:单身:年底$200,000,年中$300,000, 夫妇加倍.

签字人

FBAR: 申报人

FATCA: 申报人和报税专业人员

截止日

FBAR: 每年6月30日收到,不可延期

FATCA: 每年4月15日收到,可延期至10月15日

惩罚

FBAR: 1)非故意: $10,000 2)故意: $100,000或50%最高存款额取其高3)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FATCA: 1)未申报资讯,罚款$10,000,2)经国税局通知后,超过90天还未报,每30天增加$10,000,最高不超过$50,000 3)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几个注意事项:

  • 因為FATCA是防逃税用的,所以任何必须报在所得税表上,会产生现在与未来的所得(Income)、利得和亏损(Gain & Loss)、扣除(Deduction)、扣抵(Credit)、分配(Distribution)等的海外金融资产,即使当年不会产生税负,都算有权益,都要加入计算申报的门槛。
  • 申报资讯包括:金融帐户的金融机构名字、地址和帐号、股票或证券的发行人和种类、足够辨识金融工具、合约、和所有权的资讯,以及发行人或对方的名字和住址、金融资产当年合併(Aggregated)最高值。
  • 并不是所有外国资产都要申报,不动产和有形财产就不在申报范围。而且,有些金融资产也不需要申报。国税局在细则中特别列出不需申报的外国金融资产如下:2)已在其他企业或机构的资讯报表上申报的资产。这包括: 3520 表、 3520 A 表、5471表、8621表、 8865 表或8891表。
  • 3)外国政府提供的社会安全、社会保险、或其他类似的养老计划不是特定外国金融资产。
  • 1)由美国纳税人管理的金融帐户不算特定外国金融资产。例如,外国金融机构的美国分支机搆或美国金融机构的外国分支机构的金融帐户就不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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