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通过的“减税及就业法案”(川普税改)已于2017年12月份由川普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对原有联邦税法进行大范围和大幅度的修改,其中有很多条款涉及到私募基金,有利有弊。涉及到私募基金本身及其投资者和基金经理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私募基金的外国合伙人在处置合伙权益时受美国联邦税法管制

  • 如果该私募基金本身从事美国业务或商务,那么外国合伙人在处置合伙权 益时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将被视同于实质相关联收入,从而应在美国缴纳所得税。
  • 同时,私募基金外国合伙人的合伙权益的购买方作为预扣税款代理人有义务向合伙权益的出售方预扣10%的成交金额交国税局。实际操作与“外国投资不动产法案”(FIRPTA) 相类似。

2) 选择以转移实体(Pass-Through Entity)形式成立的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多以有限合伙制公司形式(LP – Limited Partnership)成立。
  • 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纳税实体,所有可分配利润按照有限合伙协议(LPA –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转移到各合伙人,通过个人税务申报缴纳联邦及州个人所得税。
  • 一般而言在新税法下,被转移到合伙人的“合格收入” (Qualified Business Income) 可以享受20%的税务抵扣,也就是说只有80%的被转移收入由合伙人按普通累进制个人税率纳税。
  • 遗憾的是在新税法下,选择以转移实体形式成立的私募基金合伙人无法享受到20%的收入抵扣,因为私募基金被定义为特定的服务性质企业,不适用与20%条款。其他无法享受该20%抵扣的特定的服务性质企业合伙人还包括律师,会计师,精算师,运动员,经纪人和艺术家等等。

3)附带权益 (Carried Interest)

  • 附带权益条款主要是指对基金经理分成收入的税务影响。
  • 附带权益指基金经理在没有股本金投入的情况下,通过对私募基金的突出服务贡献所获得的盈利分成。
  • 在新税法下,基金经理的附带权益将被视为短期资本利得,如果与该附带权益相关的投资持有期在3年或以下,从而按普通收入税率纳税,最高累进制税率可达37%。反之,如果与该附带权益相关的投资持有期在3年以上,附带权益将被视为长期资本利得,享受比较优惠的个人税率,最高为20%)。持有期的计算从股票,基金或者投资权益的购买日开始。

4)利息支出抵扣限制

  • 最高可抵扣等于EBITDA 30%的利息费用。EBITDA指的是未包括利息,所得税,折旧和摊销的净利润。
  • 该规定会增加私募基金收购目标企业的成本,从而影响到对目标企业的估值。

5) 额外红利折旧 (Bonus Depreciation)

  • 额外折旧比率从原有的50%增加至100%,类似现行的条款179折旧。
  • 可以冲销新购置的旧固定资产,不限制于全新固定资产。
  • 不适用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维护。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