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美国本土私募基金时,基金发起人需要在四个层面上对基金架构和税务结构进行分析和设计:
- 投资者层面
- 基金层面
- 投资组合层面
- 基金经理层面
在很多情况下,美国本土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中包括外国个人及机构投资者。
基金本身在主要进行股权投资时,并不排斥对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而且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美国本土和本土以外其他国家及地区。
从投资者层面分析,私募基金的美国身份有限合伙人希望达到的税务目标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 基金本身为非纳税实体
- 基金作为转移实体,可以让有限合伙人享受较优惠的联邦资本利得税率(对比普通收入税率)
- 使“幻影”收入(Phanton Income)最小化。“幻影”收入指的是投资人在没有现金流的情况下必须申报的应课税收入)
- 在非美国司法管辖区域无税务申报义务,或者有税务申报义务但无纳税义务,再或者有纳税义务,但所纳税款可以抵扣联邦应缴税款。
从投资者层面分析,私募基金的非美国身份有限合伙人希望达到的税务目标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 对某些基金盈利无需缴纳联邦所得税
- 就投资人的课税情况而言,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不会差于对投资组合公司的直接投资
- 无需向税务机关披露基金投资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