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由于美元的弱势和美国极低的利率,外国投资者正峰涌而至在美国购买地产。这些投资地产最终将被出售, 因此在交易发生时,外国投资者(转让人)和买家(受让人)需要了解彼此的纳税义务。
基本规定
不动产外国投资税收法案”(FIRPTA)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出售美国不动产需要预缴出售实际所得金额10%的税款。该美国不动产的买家应该被视为受让人和预缴税款代理. 受让人必须判断转让人是否为外国人。如果转让人是外国人而受让人未代为预扣税款,则受让人,即买家应对该预缴税款承担连带责任。转让人或卖家应在年度外国人个人税表1040NR 或者公司税表1120F 申报不动产出售。
买家/预缴税款代理的义务
如果你是外国投资个人或公司出售美国不动产,买家或受让人则成为预缴税款代理。买家或者受让人必须从你出售所得预扣所得税款。
预缴税款的支付
预缴税款代理必须在交易完成20天之内向国税局申报表格Form 8288并支付预缴税款。预缴税款代理必须同时为每个外国投资者申报表格Form 8288-A。
定义
- 不动产出售:包括买卖和转让
- 出售实际所得:包括现金,被转让不动产的市价以及转让给受让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