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税是美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分公司的主要推动力,但是美国国会通过Subpart F 的立法来限制受控外国公司在美国海外一些特定收入的延期缴税。Subpart F 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受控外国公司通过在外国和美国税务系统之间建构某些特别的交易来操纵外国分部收入,从而达到永久延迟缴税的不正当目的。外国分部收入与5471表格息息相关,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被判定。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法庭具有最终解释权。
受控外国公司:在税务年度的任何一天,有超过50%的具有投票权力的外国公司股份被美国持股人直接,间接或结构性地持有。
美国持股人:直接,间接或结构性地持有超过10%的具有投票权力的外国公司股份。
下面是几类典型的外国分部收入:
1)保险收入
2)在外国建立基地的公司收入
3)从受到国际贸易制裁的国家所获得的收入
4)向外国政府,机构或者个人所支付的非法贿赂,回扣和其他相类似的付款
5)从与美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所获得的收入
一般而言,对于既没有获得美国来源的收入,也没有在美国本土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美国税务当局不进行征税。但是美国对于税法意义上的美国税务人的所有收入征收所得税。国税局Subpart F 条款规定受控外国公司的美国持股人必须向国税局申报其从该公司按比例所应分配的利润,不论该利润是否在实质上被分配,也不论被分配的利润部分是否已从外国被美国持股人汇回美国境内。需要引起注意的是,Subpart F 条款十分复杂,包含有很大数量的普通规则,特殊规则,定义,例外,排除和限制,所以在应用中需要十分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