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实体的美国联邦税务法则
有外国股东的美国股份制企业 (US Partnership/Foreign Partners)
如果一个美国股份制企业从事美国的贸易或其他生意,那么这个股份制企业的每一个外国股东都被认定为从事美国贸易或生意。该股份制企业必须对于按可适用比例分配给每一个外国股东的与在美国贸易和其他生意实质相关联的收入(ECI) 预扣联邦所得税。
Ø 对于非公司类外国股东而言,预扣税的比率为净分配收入的39.6%
Ø 对于公司类外国股东而言,预扣税的比率为净分配收入的35%
Ø 所有分配给外国股东的ECI再按照可适用的累进制税率来缴纳联邦所得税,税率为10%~39.6%
Ø 任何被股份制企业所预扣的税款都将被用来充抵外国股东应缴纳的联邦所得税
有外国持股人的美国普通公司 (US Corporation/Foreign Shareholders)
Ø 有外国持股人的美国普通公司将按照美国本土公司同样的累进𠜎税率来缴纳联邦所得税,税率为15%~39%
Ø 美国普通公司给予外国持股人的分红(Distribution) 一般按照30%的比率来预扣联邦所得税
外国股份制企业 (Foreign Partnership)
如果一个外国股份制企业在税务年度有ECI, 那么该企业将被要求按照税法和美国本土股份制企业一样申报联邦所得税表。同时,对于该外国股份制企业的外国股东而言,如果他们有被分配的ECI, 那么他们必须申报联邦个人税表并且缴纳相应的联邦个人所得税。
外国普通公司 (Foreign Corporation)
外国普通公司的税务处置和非美国税务居民的税务处置基本一致,在任何税务年度有ECI的外国普通公司的累进制税率为10%~39.6%.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