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对于在美国从事贸易或其他生意的外国个人和公司而言,必须按照下列两种收入种类课税:

1)与在美国贸易或其他生意实质相关联的收入(ECI)。

2)某些特定的固定年度或周期性收入(FDAP),且该收入与在美国贸易或其他生意无实质性关联。例如利息,股息,房租,版税及工资等。

这两种不同形式的收入在联邦税收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Ø  与在美国贸易或其他生意实质相关联的收入(ECI),在净收入的基础上使用累进税率缴税

Ø  特定的固定年度或周期性收入(FDAP), 在毛收入的基础上使用固定税率缴税

因为以上原因,如果一旦确定外国自然人,包括公司或者个人,在美国有足够的经营行为能被认作是从事贸易或者其他生意,那么必须确定其收入是与贸易或者其他生意实质关联与否,进而确定使用哪种税率来记算应缴纳的联邦所得税。

Ø  一般而言,如果收入被确定是ECI, 税率为10%~39.6%,由应课税收入金额大小以及产生收入的实体来确定。

Ø  如果收入被认定为是FDAP, 税率为30%。


在美国从事贸易或者其他生意

判定外国公司或者个人是否在美国从事贸易或者其他生意,取决于他们在美国境内的经济活动。适用通则是他们的活动必须是定期的,有连续性的和实质性的。


出售美国境内不动产

外国公司或个人出售位于美国境内的不动产,其收益应被认为ECI, 在净收入的基础上按照累进税率来缴纳联邦所得税。


不动产的出租

外国公司或个人在美国境内持有不动产并且出租,如果他们的投资行为是定期的,有连续性的和实质性的,那么其收益应该被认定为ECI. 在另一方面,如果其投资行为仅局限在收取房租和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其收益不能够被认定为ECI.(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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