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交换合伙制企业权益的一般税务影响

·    在一般情况下,出售或交换股份制企业利益会导致资本利得或者损失, 因为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资本帐户应被归类于资本资产。然而,任何与“未实现的应收账款“或者“显著升值的库存项目”相关联的收益都必须在普通收入项下缴纳联邦所得税,其税率与资本利得税率有显著的差别。

·        股份制企业利益的出售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是通过计算已实现的出售价格和已调整的基数之间的差额来获得。需要明确的是,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按比例所承担的未偿债务是包括在已实现的出售价格和调整后的基数当中的。在实际操作当中,这种未偿债务往往被视为股东现金分配。

·        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资本帐户的已调整基数必须在出售或交换当日决定。出售股份的股东不可以等到股份制企业的税务年度末。

·        国税局税务条款不允许股份制企业权益的免税同类交换。

·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可以在分期付款的模式下出售股份制企业的权益。

·        实质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权益的放弃(例如,股东没有从股份制企业收到任何的分配)可以被视为普通损失,这是因为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的必备条件,即出售或交换,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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