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企业外国合伙人之实际关联收入的联邦预缴税 – 国税局条款 1446


如果合伙制企业(美国本土或者外国合伙制企业)产生与美国贸易或者生意实际相关联的收入,那么合伙制企业必须对分配给外国合伙人的实际关联收入交纳联邦预缴税 (Partnership Withholding)。


1)如果外国合伙人是非公司身份,税率为39.6%

2)如果外国合伙人是公司身份,税率为35%
3)公开上市的合伙制企业采用特别的条款来交纳联邦预缴税

这种税制并不适用于合伙制企业的与美国贸易和生意不相关联的收入,例如可确定的固定年度收入(FDAP), 如银行存款利息. 可确定的固定年度收入(FDAP) 受非美国居民外国人预缴税制(NRA Withholding)管辖,使用表格1042或者1042-S. 国税局条款1441 ,1442和1443规定对支付给外国人的美国来源的FDAP收入征收30%的预缴税。

国税局1446条款允许合伙制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向合伙制企业书面认证,将以前年度亏损留存到当年度使用,以减少当年度实际关联净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年度实际关联净收入所产生的预缴税额低于1000美金,则合伙制企业无需预缴。

即使合伙制企业的外国合伙人不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他们也必须申报联邦所得税表,并且需要获得有效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即所谓的联邦税号(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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