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对于特定的海外金融账户,包括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共同基金账户以及信托或者其他种类的外国账户有所有权或签字权,而且帐户金额超过特定门槛,那么纳税人被要求向美国财政部通过电子申报网络(FinCEN 114) 进行外国银行和金融帐户申报(FBAR).
需要申报的纳税人群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美国税务居民需要申报:
1)美国税务居民对于至少一个位于美国本土以外的金融帐户有所有权或者签字权。美国税务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和依据美国法律所成立的普通公司,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托。
2)在税务年度的任何一天当中所有外国金融帐户的总值超过$10,000。
申报期限
1)2015税务年度:在2016年6月30号以前申报,不能延期。
2)从2016年税务年度开始,申报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4月15号,可以通过申请延期至10月15号申报。
持有海外金融资产的美国纳税人可能也需要申报表格8938。两者之间的差别是
1)表格8938随个人税表一起申报,而FBAR是通过FinCEN 114 电子申报系统单独申报。
2)表格8938是向美国财政部下属国税局提交申报,而FBAR是向美国财政部申报。
3)表格8938的申报金额门槛要比FBAR高很多。
违规不申报的惩罚
1)非故意的疏忽:罚金为每例不超过$10,000。
2)故意隐瞒:每例罚金在$100,000和帐户价值的50%中取较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