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指作为非美国税务居民的外国投资个人或公司。在联邦税法的定义中,如果你是外国人(非美国公民),除非你满足以下两种测试(1.绿卡测试,2.实质居住测试)之一,那么你将被视同为非美国税务居民。外国公司是指未根据国税局条款897(i) 选择在税务上被视作美国国内公司的外国实体。

针对2016年2月16号以后成交过户的不动产交易

1)修改后的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FIRPTA)对于转让人(外国个人投资者)的预缴税率规定如下:


a)15%:出售金额超过$1,000,000, 不论受让人将不动产作何用途。
b)15%:出售金额低于$1,000,000, 如果受让人将不动产作商业用途。
c)10%:出售金额在$300,000~$1,000,000 之间,如果受让人将不动产作民用住宅用途。
d)0%:出售金额在$300,000以下(预缴豁免),如果受让人将不动产作民用住宅用途。

2) 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对于转让人(外国公司投资者)的预缴税率规定如下:

35%:盈利部分的35%必须被预扣并上交国税局。

3) 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对于转让人(含外国持股人的美国公司投资者)的预缴税率规定如下:

15%:一般情况下,美国公司需预扣15%的分配给外国持股人的销售收益交国税局。

受让方义务

1) 一般而言,向外国转让方购买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受让方必须使用表格8288 和8288-A 向国税局(IRS)申报和支付在购买美国不动产权益时针对外国转让方的预缴税款。

2)向外国转让方购买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受让方包括必须针对外国转让方预扣税款的个人,公司,股份制企业和信托等。

3)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联邦税号都必须显示在表格8288 和8288-A上面。

表格8288

受让方必须在交易完成后20天内使用表格8288向国税局申报和支付预缴税款。

表格8288-A

1)预扣税代理必须为每一个被预缴税款的美国不动产权益转让方准备表格8288-A。

2)表格8288-A包含副本(Copy)A, B和C。

3)国税局在收到表格8288-A (包含副本A和B)后,会将盖章后的表格8288-A副本B退还给被预缴税款的转让方。

4)美国不动产权益转让方在申报联邦所得税表时,必须提供国税局盖章的表格8288-A副本B,以申报获取多余的预缴税款的退还。

折扣预缴税率申请

可以通过向国税局提交表格Form 8288-B来申请比一般预缴税率低的折扣预缴税率。具体情况可以参阅公众号文章“联邦所得税预缴的典型例外 – 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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