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人可以以下几种方式持有美国不动产:

  • 外国个人(Alien Individual Ownership)
  • 外国及美国股份制企业 (Partnerships)
  • 外国及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LLCs)
  • 外国及美国本土公司 (Foreign and Domestic Corporations)

如何决定以哪种方式持有,主要有以下三种考量:

  • 资本利得方面的好处 (Capital Gain)
  • 普通收入所得税 (Ordinary Income Tax)
  • 遗产税负担 (Estate Tax)

个人持有和通过税赋转移实体持有 (Individual Ownership and Ownership by Pass-Through Entities)

一般而言,个人持有和通过有限股份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持有会达到最佳税务效果。这是因为类似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赋转移实体会将其美国税赋直接转移到实体的个人股东,相当于就税务而言实体是不存在的。国税局对外国人长期资本利得最高课税比例为20%。

但是,个人持有或者通过税赋转移实体持有虽有税务优惠,但也有其局限性: 除非以某种特定公司形式持有美国不动产,否则不动产生意不能达到外国投资人匿名效果。

美国税法规定在以个人持有或者通过税赋转移实体持有形式持有美国不动产时,必须每年填写税表申报。更进一步说,外国投资人的不动产所有权将使外国投资人受到不动产股价值遗产税的管制。在某些特定场合,外国投资人不得不以曝光个人不动产所有权隐私之代价来获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公司持有 (Corporate Ownership)

对于普通公司而言,普通收入和资本利得的税率是一样的。因此,公司赢利部分中不管是普通收入还是资本利得收入,公司和个人税率相加可接近40%。相比之下,外国投资人资本利得的个人税率最高只达到20%。

进一步而言,公司对外国投资人股东所派发的股息有额外的预扣税款规定。然而,以普通公司形式持有美国不动产能够确保外国个人投资者无需每年提交个人税表。通过慎密的税务规划,以普通公司持有不动产的税务障碍可以极大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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