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金融透明度,从2017税务年度(01/01/2017 – 12/31/2017)开始,财政部和国税局对于单一外国人(指外国公司或外国个人)作为唯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Foreign-Owned Single-Member LLCs)的税务申报做出新的规定。该新规定的实施可以使国税局达到以下三个主要目的:
- 更加有效地确定纳税人,也就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的外国公司或外国个人,是否应纳税以及欠税金额大小。
- 与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的外国公司或外国个人所在国家的税务当局实现信息共享。
- 进一步打击外国公司或个人试图通过所谓“非纳税个体(Disregarded Entity)” 来隐瞒或屏蔽其全资拥有(Wholly Owned)的非美国资产和银行账户。
新的申报规定与原法规一致的地方:就联邦税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仍然被视为非纳税个体,有申报义务,但无纳税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由外国股东承担纳税义务,向财政部缴纳税款。
新的申报规定对于单一外国人作为唯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做出的主要改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必须使用表格SS-4向国税局申请并取得联邦公司税号(EIN),申请表格上必须显示责任人(Responsible Party)的社会安全号(SSN),联邦个人税号(ITIN)或联邦公司税号(EIN)。
- 必须按税务年度申报表格5472. 该表格一般情况下被外国公司或个人占股25%以上的从事美国贸易或生意的美国国内公司或者外国公司用于向国税局做信息披露申报。
- 必须确定并申报应申报交易(Reportable Transactions)。该交易是指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和任何关联方(Related Parties)之间的交易。
a. 关联方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一外国股东,即外国公司或外国个人。
b.应申报交易包括买卖,租赁,颁发许可证,借贷款及预付金等。
c.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解散,收购及出售相关联的资金注入和分配。
- 保留原始账本和支持文件,以保证美国税务信息申报的真实准确性。
新的申报规定在实质上排除了几乎所有旧税法中对于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SMLLC)特定的申报豁免条款,对外国公司或个人做出了严格甚至是苛刻的要求。但新规定与财政部和国税局其他打击金融犯罪和偷逃税款的法规是相吻合一致的。